菜单

淮北市武术协会动态

关于印发《淮北市武术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5     作者:淮北市武术协会

各县、区有关单位,市区各团体会员单位、武馆、太极习练点:

为保证我市武术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武术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淮北市武术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15日


淮北市武术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武术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规范武术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 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1 号),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武术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术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我市武术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武术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武术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武术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获得国际武术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武联)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负责对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二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淮北市武术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裁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人至 4 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淮北市武术协会人员和注册二级以上裁判员组成。淮北市武术协会非裁判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 4 年。裁委会中一级以上裁判员不少于 3人。淮北市武术协会裁判员委员会成立和换届后必须向安徽省武术协会备案。淮北市所有武术裁判员均纳入淮北市武术协会裁判委员会管理,且均应为宿州市武术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淮北市武术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淮北市武术协会及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淮北市武术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淮北市武术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需报经淮北市武术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市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际武联、中国武术协会、安徽省武术协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十三条 进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县、区级武术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市武术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 3 名二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四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 18 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县级武术竞赛裁判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 2 次县(含以上武术竞赛裁判工作经历,任三级裁判员满 1 年,能够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 2 次省级武术竞赛裁判工作经历,或 3 次地、市级(含)以上武术

竞赛裁判工作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 1 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武术裁判工作 20 年以上,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

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不再担任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可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八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由中国武协负责制定,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 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 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 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 应报中国武协备案。

第二十 淮北市武术协会可根据各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武术主管部门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中国武协统一制作并发放,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上报,并汇总至淮北市武术协会统一申领。

第二十四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按时注册。

   第二十六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负责本区一级裁判员按注册年度向安徽省武协进行注册,负责二级裁判员注册,并向安徽省武协备案。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三级裁判员的注册, 并向淮北市武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

   第二十八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和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 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条 全市性武术竞赛的仲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应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执行裁判员须由三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为确保比赛公正公平,淮北市武术协会可通过安徽省武协选调部分外市一级以上裁判员加强竞赛监督委员会技术 力量。裁委会在充分执行竞赛规则的基础上,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临场纠错机制,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市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武术竞赛,按照国际武联、中国武术协会和安徽省武术协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举办本地区比赛需要跨区域选调二级以上裁判员的,必须将比赛需求裁判员情况上报淮北武术协会,由淮北市武术协会统一选派。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二)择优的原则;

(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性武术竞赛的裁判员,由淮北市武术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开进行选派。全市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五条淮北市武术协会对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市性武术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武术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 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武术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 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

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

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

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 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武术协会)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淮北市武术协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二级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各级裁判员应服从相应技术等级认证部门的监督、管理、选派,否则取消年度注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在赛区实行裁判员封闭管理制度。总裁组负责裁判员赛前培训和考核。全市性重大武术比赛实行临场裁判员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本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1~2 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提出,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同意后执行;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警告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二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共同提出,报竞赛监督委员会批准。

(三)取消本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经竞赛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淮北市武术协会批准。

(四)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1~2 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经竞赛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池州市武术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竞赛监督委员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拥有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未经请假批准,不按时到赛区报到的;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封闭管理规定与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一场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该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赛前不参加裁判学习或考核不合格的;在同一比赛中受到警告超过两次的;有妨碍公正执裁行为的。

(四)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1~2 年:经裁委会认定的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经裁委会认定的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经裁委会认定的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裁判员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裁判长意见,裁判长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总裁判长决定,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仲裁委员会成员有较大失误或偏袒行为而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监督的。


(七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一)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在 1 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并在池州市武术协会官网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书面通报该裁判员所在注册单位。

(二)裁委会成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向池州市武术协会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武术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武术主管部门不健 全的,应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武术主管部门提出 处罚意见,由上级武术主管部门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武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于 2018  6  1 日起与《体

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1 号)、《安徽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体竞〔2016〕15 号)配套施行。